第七章(1 / 3)

徐策從後屋裡出來,手上拿著一隻手機,上面顯示的時間已經晚上11點了。

這是個諾基亞的高階機,周圍一圈金邊,實際上是鍍金,另有幾顆碎鑽鑲嵌著。

這不是徐策的手機。

他拿著手機反覆地看著。

警察能透過手機的訊號來找到手機的具體位置,如何使手機不對外發出訊號?

他對手機收發訊號的原理不太瞭解,但沒關係,他可以根據生活經驗進行推理。

當撥打一個手機號碼時,遇到撥不通的情況有兩種,一種是你撥打的手機已關機,一種是你撥打的手機不在服務範圍內。

如果你撥打對方手機時,得到的資訊是他的手機已關機,那麼表明,移動公司知道了他手機關機的資訊。所以證明,單純把手機關機了,手機依然會對外傳送訊號,告訴移動公司這個手機已關機。

所以,如果僅把手機關機了,警察依然能透過移動公司,找到手機的位置。

所以,要想讓警察查不到手機的位置,必須把電池板取下來。

能量是守恆的,手機向外發射訊號需要能量,沒有電池板,沒有能量供給,手機自然無法發射訊號。

徐策拆下了這隻手機的電池板和手機卡,這樣,警察無論如何也不會發現這隻手機了。

他回憶起剛剛這隻手機的主人向他哀求的聲音:“不關我的事,我只是聽領導指示辦的,我就是個幹活的。”

對於一件惡事,是下達命令的可惡,還是執行命令的可惡?

執行命令的會說,他的本職工作就是執行命令,如果不執行命令,他會受到處罰。

有些國度裡會宣揚一種長官意志的思想,軍令如山,士兵是不應該,也不需要有自己的想法的,只要執行命令就可以了。無論這個命令是什麼,作為下級,必須要服從,否則就該受到懲處。

但現代的文明國家都規定,士兵如果接到長官違反人道、違反法律的命令,可以有權不予執行。

東德和西德合併後,法院審理了一起東德警察開槍打死翻越隔離牆的人的案子,警察辯稱當時他在執行上級的命令,這是警察的本職工作。但法庭最後還是宣判其有罪。因為法官認為,由卝文卝人卝書卝屋卝整卝理雖然你在執行上級的命令,但是你的手槍口徑如果偏離了五公分,那麼你既執行了命令,也不會傷害到那個人了。所以,你在殺那個人時,存在了主觀惡意。

對於一件惡事,下達命令的固然應該在以後的清算中受懲罰,而執行命令的,你原可以敷衍執行,結果卻助紂為虐,有什麼理由逃避懲處呢?

徐策對那位手機的主人一點都不感到同情。

他又想起了上半年的那件事。

徐策從小父母離異,由其母獨自帶大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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