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60 解釋權(1 / 4)

南部非洲海軍和巴西海軍的衝突,瞬間引發全世界關注。

雙方各執一詞,南部非洲海軍堅稱是巴西海軍首先向南部非洲民用船隻發起攻擊,南部非洲海軍是被迫反擊。

巴西海軍就賣慘,事發海域屬巴西海域,巴西海軍的驅逐艦居然被遠道而來的南部非洲海軍航空兵擊沉,造成45人死亡27失蹤的慘劇,這是對巴西主權的侵犯,是對國際法的褻瀆,南部非洲作為一個在全世界範圍內都頗具影響力的大國,應該對這件事負全部責任。

然後問題就來了,維多利亞以東30公里海域,是不是巴西海域?

30公里,換算過來大概就是16海里。

關於領海,不同時期有不同時期的標準,17世紀法學家j·洛森尼烏斯在1652年出版的《海上法》一書中,主張國家管轄的海域的寬度應為“兩日航程”的距離。

同時在16-17世紀的許多條約和法令中規定:國家管轄的海域應達到“視力所及的地平線”。

所謂“兩日航程”和“視線所及”都太模糊,畢竟技術日新月異的年代,17世紀軍艦的“兩日航程”,跟20世紀還是有差距的。

目視所及的地平線,和透過望遠鏡看到的地平線也不一樣。

所以在1703年,另一位荷蘭法學家c·van賓克斯胡克提出:武器力量終止之處即陸上權力終止之處。

當時大炮射程約一里格,即三海里,因此很多人便認為一國控制的沿岸海的寬度應為三海里,從而提出“三海里規則”。

不過這個說法在大炮射程越來越遠的時代又開始不適用,於是各國都開始按照自己的標準確定領海。

巴西使用的領海規則是“三海里規則”。

南部非洲使用的領海規則是“主炮規則”,基於尼亞薩蘭軍工生產的1931式330毫米口徑艦炮的最大射程高達465公里,所以南部非洲的領海就是465公里。

465公里,換算過來大概就是25海里,差不多是巴西的83倍。

現在知道了吧,各國領海的標準,跟國家實力成正比,國家實力強,領海就夠大,國家實力不足,就算使用“三海里規則”,這個“三海里規則”的解釋權依然在海上強國手裡。

所以現在的情況就是,即便巴西的“三海里規則”有效,那麼16海里也遠遠超出巴西的領海範圍,以此巴西海軍在相關海域根本就沒有執法權,嚴格說起來巴西海軍向南部非洲商船的攻擊行為屬於海盜範疇,這放在幾十年前那些落水的水兵就算回到基欽鈉港也是會被吊死的。

現在和幾十年前相比還是文明瞭一點的,海盜會在被審判之後再被吊死,本質上並沒有區別。

所以在這個問題上,就連美國都沒有辦法幫巴西海軍說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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